行业规章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管理规则(试行)

(已于2018112日召开的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以鹤建商字[201805号文件印发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市建筑商会)内部自律机制建设,规范行业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现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商会的章程,并结合我市建筑行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建筑商会的会员企业及个人(包括建筑行业企业及其所属管理的分支单位、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并自愿接受所属建筑业企业统一管理的个人,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和纳入会员单位统一管理并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除执行应当执行市建筑商会的章程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三条、市建筑商会负责对我市从事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活动的会员单位和管理人员进行协调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由市建筑商会秘书处负责。本会的会员企业为江门市建筑业协会鹤山办事处当然会员。本会的会员个人不具备江门市建筑业协会鹤山办事处当然会员资格。

第四条、会员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拥护我市建筑行业管理,维护市建筑商会行业管理威信和形象,执行市建筑商会全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商会理事会等的会议决议、决定,执行市建筑商会制定并已颁布实施的规范、规则、行规、公约等的规定。

第二章  行业管理规定

第五条、加入市建筑商会的会员单位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参加。欢迎外市进入我市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行业企业或者个人加入我市建筑商会。已加入市建筑商会的会员单位将亨受商会内部各方面的优质服务。

凡需要加入市建筑商会的会员单位应当向本会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应的手续,经批准后方能成为正式或者临时会员单位。执行商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尊守商会纪律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会员单位应当自觉按时缴交会费,不按时缴交会费超两年以上的会员单位将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会员单位将被取消会员资格并停止商会一切服务。

第六条、加入市建筑商会的会员企业或者个人应当符合的条件。

加入市建筑商会的会员单位除符合市建筑商会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入市建筑商会的会员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

2、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条件和有核定的业务范围;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企业内管理机构及个人工作职责,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现行相对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等;

4、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熟悉相关专业技术以及满足承包或者业务开展所需要的各类别人员。

5、有能够独立享有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工商、税务、劳动、金触等年检无不良记录等。

(二)加入市建筑商会的会员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自愿接受会员企业统一的联合经营管理;

2、执行市建筑商会章程及各行规章制度,拥护市建筑商会的行业管;

3、有加入市建筑商会的意愿,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4、能够自觉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所属企业以及市建筑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5、能够自觉向主管部门和所属企业以及市建筑商会提出行业管理上的合理化意见及建议。

6、自觉执行市建筑商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有维护市建筑商会和会员企业声誉、信誉的愿望。

第七条、市建筑商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平等,民主协商” 的原则。会员入会不分先后、企业不分大小,个人不分强弱,坚持破除行业壁垒、行业垄断和专业、区域封锁等不正当行为,坚持发挥会员单位和行业整体优势,善于发挥会员单位及其各级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维护行业商会管治威信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信誉和声誉。

第八条、加强正确的信息引导,市建筑商会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发送及披露信息,不发送和披露虚假、误导性信息。对商会的各类会议决议和决定、商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对商会开展的评审、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情况、商会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情况等信息将在本商会内部刊物、互联网站进行披露。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漏或者有误导性时,将及时发布公告予以纠正。

第九条、市建筑商会将建立鹤山市建筑行业企业及个人自律管理和诚实守信机制,结合行业管理工作实际,通过自身力量建立本行业互联网站,并在互联网站上开设信息公开的相关栏目和守信、失信等公示栏目,及时向社会公布会员单位及管理人员自律、诚实、守信经营或者从业行为和违反自律制度及失实、失信等行为。

第三章  会员单位自律准则

    第十条、市建筑商会的会员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在从事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活动中,应当自觉按照国家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事,自觉抵制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从事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活动应当依法、合法。尤其要遵守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信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和竞争,自觉拒绝不正当和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投标和竞争。

    第十二条、市建筑商会会员单位之间应当和谐相处,拒绝不平等、不公平的竞争,自觉抵制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一切不正当和不合理要求,切实维护会员单位的集体共同利益。

    第十三条、自觉抵制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故意拖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和竣工结算及相关业务结算,无理拖欠工程预付进度、结算和相关业务款项等行为,坚持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和业务承接应当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文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现行工程项目建设造价管理和计价规则及标准以及相关概预算定额、工期定额、相关收费标准等的规定,不在工程项目施工索赔或者工程项目进度、竣工结算和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活动中、盲目高估冒算工程造价及相关收费,确保会员单位的信誉和声誉不受损害。

   第十五条、自觉执行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规则、深度要求等的规定,严格按工程项目规划文件、初步设计方案、审定的施工设计文件、基本建设程序、工期定额、经审定的现场施工方案等组织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及招投标文件编制。

   第十六条、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原则,强化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重视工程技术、企业管理创新和进步,倡导优化设计,提倡绿色和节能设计与施工。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杜绝一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现象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半成品和设备等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招聘各类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与招聘的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自觉履行合同主体责任,做到不拖欠工人工资。

第十九条,会员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认真落实企业内部对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度,严禁违规、违章作业,抵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杜绝一切盲目和野蛮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从事工程项目承包施工的会员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中不削减企业安全生产经费,足额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费,保证各项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要求,努力做到施工不扰民,控制粉尘污染,杜绝污水排放和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会员单位在经营活动中重承诺,守信誉,认真执行“信誉至上,诚信经营”原则,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树立会员单位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二条、会员单位及管理、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教育好本单位的各类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做好安全驾驶,杜绝开英雄车和超载、改装车辆,提倡文明驾驶。从事工程项目承包施工的会员单位,更应当执行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在从事工程项目施工各项运输活动中,杜绝一切污染城市道路及其环境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三条、会员单位应当努力提高本企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技术和劳动技能以及安全意识,积极履行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各项技术、业务管理、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等的培训教育责任,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建筑商会做好各项培训教育工作,尊重不同民族从业人员的生活习惯和风俗。

   第二十四条、会员单位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营造和谐的劳资关系。增强会员单位及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员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本企业及人员的工作、生活环境符合规定要求,不损害各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市建筑商会的会员单位及各级从业人员,有义务对在工程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市建筑商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等行为,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建筑商会反映、投诉或举报。

第四章 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建筑商会有负责按本规则规定对会员单位及管理人员进行协调管理,商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会员单位及管理人员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市建筑商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等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照市建筑商会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商会理事会受权的专责小组对投诉举报事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市建筑商会的会员单位及管理人员在经营或者从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外。对违反市建筑商会制定并已颁布实施的相关行规行约规定的,将依照《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违规违约行为查处办法(试行)》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凡依照《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违规违约行为查处办法(试行)》核定有违规违约行为的会员单位及管理人员,除依照相关规约进行罚款外,还应上依照《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单位经营行为自律管理规范(试行)》实施行业行政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日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接纳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会员个人的监督和管理,凡会员个人违反市建筑商会制定的行规行约行为的,接纳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当负疏于管理的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凡受到市建筑商会制定并已颁布实施的相关行规行约进行处罚和处理的会员单位及管理人员,将作为对企业及个人综合考评、年检、换证等的依据。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经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