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章

 

鹤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于201814日以江门市建筑业协会鹤山办事处江建协[201802号文件印发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双优”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建管字[2000]145号)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建筑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鼓励和支持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市政等工程项目施工的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市“双优”示范工地的创建活动。

第三条 市“双优”示范工地是我市建设行业授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先进的市级荣誉称号。被评为市“双优”示范工地荣誉称号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起到引领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建或扩建房屋市政等工程项目申报市“双优”示范工地的评选。

第五条 市“双优”示范工评选,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鹤山办事处(以下简鹤山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市“双优”示范工地的评审,受鹤山市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评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优领导小组)的领导。评选活动接受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接受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质安监督机构)的指导,评选结果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公布。

第六条 凡获得市“双优”示范工地荣誉称号的房屋市政等工程项目,其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将同时获得市“双优”示范工地荣誉称号证书的奖励(有条件的将获得必要的物质奖励)。

第二章 申报规模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双优”示范工地评选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并应当达到以下规模:

(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1、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

2、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或以上且由5幢或以上单体建筑组成,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正常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凡符合本条规定的工程项目,不得人为将其拆分以单体建筑工程进行申报)。

(二)工业建筑工程项目。

1、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厂房、仓库等工程;

2、8000平方米或以上厂区群体建筑工程(同一厂区内多项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厂房、仓库等工程,不得人为将其拆分以单体建筑工程进行申报)。

(三)市政建筑工程项目。

单体投资额在800万元及以上(以施工合同为准)的城市道路、桥粱、排水系统、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土建部分)工程。

(四)装修装饰工程项目。

单体施工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各类装修装饰工程项目。

第八条 申报市“双优”示范工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标准的规定;

(二)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表》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的规定,并按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评价,检查的汇总评分和文明施工分项评分均在85分及以上且每个工地检查评价不少于两个阶段;工期超540天的检查评价不少于三个阶段;

(三)市质安监督机构对项目应当进行实质性安全评价,评价结论达到优良等级;

(四)工程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原始资料齐全、记录真实可靠,资料收集整理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五)初评时工程项目施工形象进度应当完成主体结构工层以上,复评时工程项目仍处于施工阶段。对于因工期原因无法满足评审时间要求的工程项目,发生时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向鹤山办事处提交工程监理企业签章确认或者工程建设、施工双方签处工期延误的有效证明文件,经鹤山办事处核实无误后另行安排评审;

(六)应当满足《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及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等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市“双优”示范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违法转包或挂靠承包的工程;

(三)未按规定实行监理或未申报创优计划的工程;

(四)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建筑工人未进行安全教育或专职安全员配备不合规定要求,未实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或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下实施了实时打卡或验证机管理制度)的工程;

(五)塔吊、施工电梯、井字提升架等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工程;

(六)层高大于4.5米未使用钢支模或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的工程;

(七)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省住建厅的实施细则规定,且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较大危险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组论证;施工企业未按经审批或经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工程;

(八)未采用外墙钢管脚手架和挂设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未按规程和经审批的搭设方案施工的工程;

(九)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以及达到建筑节能规定而未按建筑节能要求组织施工的工程;

(十)曾发生过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工程;

(十一)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

(十二)未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申报资料不齐全、不正确、不真实,不符合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工程;

(十三)未按《广东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细则》开展了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工程;

(十四)施工过程中出现拖欠工人工资和影响安定团结等恶性事件或造成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被市住房建设等部门通报或处理的工程;

(十五)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和资料整理

第十条 市“双优”示范工地评选申报由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并填写《鹤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每个工程项目可同时由监理单位和两个以内分包单位作为参建单位行进申报(分包单位参建的合同工程量不得少于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且应当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市“双优”示范工地接受申报时间为每年的2月中旬和8月中旬,申报企业应当按照鹤山办事处印发的文件要求按时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本年度企业自动放弃申报市“双优” 示范工地的评选。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申报市“双优”示范工地评选,应当满足本办法等的规定,申报材料应当经鹤山办事处审查通过,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在鹤山办事处通知的时间内未能补齐材料的,将不得参与下一步的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市“双优”示范工地现场应当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必须全密封围蔽,围蔽可使用砖砌围墙(外墙应当抹灰粉刷)、彩板等材料,外围墙四周应当按文明施工或地方政府要求张贴公益广告的宣传画;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三)施工现场内四周要有防尘、降尘措施(例如:施工现场的围档<围墙>内等部位或施工阶段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防尘、降尘),裸露场地或土方开挖未尽快回填的应当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施工现场主要场地、道路、材料存放或加工区必须硬地化,搭设的办公等临时用房必须规范并符合防火要求;

(五)施工现场应当集中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并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采取围档、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六)施工现场要有标准化定型化工具(例如:临边防护、标准电箱等);

(七)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或房地产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项目施工现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政府有关部门监控平台实现共享,加强多部门扬尘联合监控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市“双优”示范工地资料整理要求:

(一)《鹤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独立提交;

(二)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始资料按照《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和文明施工等的规定顺序和要求收集、整理,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并编制页面目录;

(三)具备分包条件且有参建单位共同申报和监理单位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原始资料,由申报单位负责收集、审查和整理,并作为申报市“双优”示范工地资料部分进行装订;

(四)申报单位对申报市“双优”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当自行制作或印制涵盖反映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化且起到示范作用的彩色图册(具体页数和内容按“双优”示范工地标准要求设定);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申报市“双优”示范工地的原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后对符合要求的,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印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六)申报资料必须准确、齐全、真实,申报表应当打印,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

第十五条 申报市“双优”示范工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鹤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技术委托书一式二份(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填报);

(三)有关反映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创建活动的彩色图册;

(四)《建筑施工安全评价书》、各阶段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七)《施工合同》(含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监理合同》主页的复印件;

(八)参与施工和监理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以及“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复印件;

(九)施工单位创“双优”工地计划书和施工进度安排表。

第四章 工地评审

第十六条 市“双优”示范工地检查评审工作,由鹤山办事处每年3月和9月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进行实地检查评审,鹤山办事处应当在检查评审工作开始前3天通知申报及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鹤山办事处依照本办法和《鹤山市创优工程项目工作制度(修订)》等的规定,对符合申报市“双优”示范工地评选条件的工程项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名单将由鹤山办事处在本市设立的专家库进行随机抽取。每次评审每组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或以上单数,评审专家本人与接受评审工程项目的申报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鹤山市创优工程项目工作制度(修订)》、《鹤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工作指南》、《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2011)对申报的工程项目工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评审。现场评审达到本办法等的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优良等级,工程项目汇总总分必须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评分必须达到85分以上的方可评为市“双优”示范工地。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小组对每个参与市“双优”示范工地评选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对一般的工程项目(即合同工期一年内的)应当进行两次现场实地的检查评审(特殊情况或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可增加一次进行检查评审。对一般的工程项目检查评审分为工程项目实物主体结构完成和工程项目完工并在拆除外脚手架前完成,增加次数的检查评审应当在工程项目形象进度完成50%进行)。考虑两次或增加次数检查评审连续评价的统一性,两次或增加次数检查和评审有条件的原则上由同一评审专家小组完成。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小组每次对每项申报市“双优”示范工地评选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实地检查评审完成后,应当根据检查评审情况归纳存在的问题和先进经验(亮点),并如实在小组内集体作出阶段性或最终检查评审结论(包括填报评审表并严格打分计算最终分数等),同时向鹤山办事处提交相应阶段或最终评审评分结果表和书面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我市组织开展市“双优”示范工地评选过程中或者市“双优”示范工地评选完成后,鹤山办事处应当将评选的情况和结果及其意见及时通报申报单位、监理单位和市质安监督机构。

对于检查评审未达到优良标准的工程项目,鹤山办事处应当根据评审专家小组归纳提出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报给申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由工程监理单位督促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监理单位通知鹤山办事处或由其组织复检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对申报市“双优”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完成评审后,由鹤山办事处汇总评审结果和填报评审汇总表,并向市评优领导小组提交评审情况报告,由市评优领导小组对市“双优”示范工地进行综合审定。

第二十四条 对申报市“双优”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经市评优领导小组综合审定后,应当在鹤山住建网或鹤山建筑网上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能最终确定为市“双优”示范工地。公示期内有投诉举报的,一经证实将取消工程项目的评审资格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照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市评优领导小组综合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被确定为市“双优”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由鹤山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查确定市“双优”示范工地的请示,请求其予以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未通过评审专家小组评审的工程项目,由鹤山办事处将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申报单位并说明情况,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

市“双优”示范工地评审工作结束后,鹤山办事处应当做好相关评审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以便备查。

第二十七条 对经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核准备案获得市“双优”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由鹤山办事处印发“关于表彰荣获市“双优”示范工地称号工程项目”的文件,其申报表将送市工程项目建设档案馆永久存档。

第五章 表彰奖励和评审纪律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市“双优”示范工地工程项目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鹤山办事处发给获奖证书。并对该工程项目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督员等参与创建活动的相关人员授予个人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获奖工程项目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督员等参与创建活动的相关人员在市内通报表彰。

第三十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奖工程项目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记入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手册和相关信用体系内。对获奖工程项目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有直接贡献的相关人员,建议企业给予奖励,并将其个人获奖成绩记入个人业绩和诚信档案内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

第三十一条 在市“双优”示范工地工程项目申报和评审期间,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出现请客送礼或影响正常评审等违纪行为,否则,对违反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该工程项目的参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人员必须严格把好评审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防止弄虚作假的现将出现。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奉公和不得出现有影响评审公平和公正性的行为。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参与评审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鹤山办事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对申报市“双优”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认其做好材料受理和审查以及组织好审查工作,不得向申报单提出无理要求或者违反廉洁自律纪律,否则,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申报市“双优”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把经市质安监督机构签发的《建筑施工安全评价书》(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鹤山办事处存档和备查。

第三十五条 市“双优”示范工地原则上每年一月公布上一年度荣获市“双优”示范工地的竣工工程项目情况。

第三十六条 我市申报或者推荐符合江门市、省级条件的工程项目参与江门市级、省级“双优”示范工地评选的,原则上应当在已取得了市“双优”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中,并在优中选优的基础上进行申报或者推荐。

第三十七条 我市“双优”示范工地受理和组织评审全过程,将接受会员企业及社会的监督,任何会员单位有权对市“双优”示范工地受理和组织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可直接向鹤山办事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一经证实,将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个人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鹤山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相关内容和条文作适当修改和完善,并欢迎会员企业就市“双优”示范工地的评审管理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附件:《鹤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工作指南》。

《鹤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