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创优工程项目评审工作制度(修订)
(于2017年12月4日以江门市建筑业协会鹤山办事处江建协[2017]06号文件印发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赋予江门市建筑业协会鹤山办事处(以下简称鹤山办事处)开展鹤山市“双优”示范工地、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以下简称市创优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省和江门市创优工程项目评审的相关规定和《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办法》、《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评选工作指南》等的规定,确保我市房屋、市政建筑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开展,保证我市创优工程项目评审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并结合我市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鹤山市“双优”示范工地、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三条 市创优工程项目的评审应当接受市住建局的委托,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鹤山办事处负责我市创优工程项目材料申报受理和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市创优工程项目的评审,应当接受市住建局下属分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的工作指导,同时接受我市建筑业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为了配合我市创优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特成立“鹤山市创优工程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领导小组)。
第六条 市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建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住建局建筑工程和市场管理股、技术股、市质安站、鹤山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有需要时可邀请评审专家组组长或相关评审专家参加。
第七条 市评审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 动员和指导我市工程项目的创优活动;
(二)负责监督检查我市创优工程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
(三)根据鹤山办事处提交评审专家组对我市创优工程项目评审结果,综合核定我市的创优工程项目;
(四)负责我市建筑业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广东省、江门市优质工程项目奖、广东省、江门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审查和推荐工作;
(五)研究和处理我市工程项目创优活动和评优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第八条 鹤山办事处负责我市创优工程项目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我市创优工程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审查;
(二)依照《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办法》等的规定,负责对申报我市创优工程项目进行评审专家抽取并确定评审专家人选;
(三)组织市创优工程项目的评审(包括评审专家成员分组、参评工程项目分配等。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优的具体操作和打分,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组正常的评审工作);
(四)根据评审工作进度或存在问题,适时组织召开评审讲评或说明解释会议,并充分听取各评审专家组和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以及对评审提出的改进建议等;
(五)负责市创优工程项目评审过程中资料收集和记录、评审统计等工作。
(六)负责向市评审领导小组报告市创优工程项目评审工作情况和专家组评审结果;
(七)负责对市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我市的创优工程项目,依照规定在鹤山住建网或鹤山建筑网上向社会公示,并收集有关投诉举报材料;
(八)根据公示结果,向市住建局提交市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我市创优工程项目的书面报告并要求给予核准备案;
(九)根据市住建局已核准备案的我市的创优工程项目,颁发获奖工程项目的通知或通报,向获奖企业颁发相关证书。
第九条 市创优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办法》、《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评选工作指南》、《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评审表》等的规定、程序、标准、要求等进行评审。
第十条 市创优工程项目的评审,必须在已建立“鹤山市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凡抽出的评审专家与申报市创优工程项目的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必须实行回避,抽出的评审专家有缺席的另行抽取。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和评审专家负责我市申报创优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依照《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办法》等的规定,组成创优工程项目评审专家组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的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最少不得少于3人单数(具体每年根据申报市创优工程项目的数量来确定评审专家组数量和评审专家人数);
(二)已确定的评审专家组应指定一名专家为评审组长(评审组长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组织协调本专家组内和与各评审小组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协商解决与评审有关的问题并牵头撰写评审报告或填报相关评审表格);
(三)对申报创优的工程项目的原始材料进行审查;
(四)对申报创优的工程项目现场实物质量进行实地检查和评审以及对建筑物环境质量、配套设施状况等的检查和评审;
(五)根据对申报创质工程项目材料资料的评审和对现场实物质量的检查评审以及对建筑物环境质量、配套设施状况等的评审情况,评审专家个人各自对申报创优工程项目逐一独立作出综合、公正、客观的评价意见;
(六)评审专家组以组为单位填报相关评审表格或评审专家组之间集体酝酿撰写创优工程项目评审报告。
(七)向鹤山办事处提交创优工程项目评审报告或需要填报的相关评审表格(评审报告或评审表必须由评审专家组成员查阅同意后签名确认)。
(八)参加鹤山办事处组织召开的创优工程项目评审的相关会议。会议期间各评审小组组长应简单发表意见或进行评审总结(总结应当简单介绍创优工程项目评审亮点和存在问题等),其他评审专家可围绕工程项目评审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 凡有需要申报市创优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鹤山办事处报送申报材料(超出规定时间的鹤山办事处可拒绝接收)。创优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可靠并不得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否则,鹤山办事处有权拒收或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为了方便鹤山办事处和有关监管、监督机构对申报市创优工程项目施工的全程监督检查,申报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有计划并在工程项目开工时(最迟不得拖到基础完工前)向鹤山办事处报送创优计划(一式三份),凡未向鹤山办事处报送创优计划的工程项目,鹤山办事处有权拒绝受理市创优工程项目的材料申报。
第十三条 审查:鹤山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高标准、严要求对申报市创优工程项目的材料进行分类和审查,严格把好材料审查关。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 根据鹤山办事处对申报我市创优工程项目材料的审查结果,对符合要求的由鹤山办事处依照规定在已有设立评审专家库的基础上,随机抽出评审专家分成若干小组(视申报工程项目数量的多少而定),分别对申报市创优工程项目进行材料和现场实物质量等的检查和评审,并依照评审表的标准规定逐项打分。
第十五条 综合评定:市评审领导小组根据鹤山办事处提交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我市创优工程项的评审情况报告,对申报市创优工程项目逐一进行综合审查核定。
第十六条 公示:对于已经市评审领导小组综合审查核定为鹤山市“双优”示范工地或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的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并接受施工企业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核准备案: 对申报鹤山市“双优”示范工地或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的工程项目,已向社会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投诉举报和无异议的,由鹤山办事处以书面报告形式报请市住建局核准备案和确认。在公示期间凡有单位或个人投诉和举报的,由鹤山办事处依照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颁发证书:凡经市住建局核准备案和确认为鹤山市“双优”示范工地或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的工程项目,由鹤山办事处拟定和颁发获奖工程项目的通知或通报,给获奖的企业颁发证书。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 在市创优工程项目受理和评审过程中,严禁申报单位向鹤山办事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组成员馈赠财物、宴请等意图影响受理和评审结果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视违者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鹤山办事处当事人员和取消当事专家的评审资格以及取消申报单位的参评、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鹤山办事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并做到一视同仁、实事求是地做好市创优工程项目材料申报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切实防止申报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第二十一条 鹤山办事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审查申报材料的过程中,严禁向申报单位索要财物和好处或者要求其宴请,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恶劣和社会影响极坏的将开除当事人的公职。
第二十二条 参加市创优工程项目评审的专家组成员,应当抱着向申报单位负责的态度进行评审,同时,应当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公正自律。在评审过程中严禁向申报单位索要财物或要求其宴请,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将其违纪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对情节严重或恶劣和社会影响极坏的评审专家,将终身不得聘请为评审专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施工,且已加入鹤山市建筑业商会的外来建筑业企业申报鹤山市创优工程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鹤山办事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视执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原2013年3月13日颁发《江门市建筑业协会鹤山办事处建筑工程项目评审工作制度》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