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
鹤住建﹝2014﹞93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
为加强和完善我市新建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商品房住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使用安全,避免装饰装修过程中发生管理混乱、职责不清、浪费和扰民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现就我市新建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建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力度。我市新建的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住宅时,如计划开发建设带装饰装修的商品房住宅的,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连同主体结构工程纳入一体化设计、一同申报施工许可、一体施工、整体验收。计划开发建设毛坯房商品房住宅的,如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增加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补充办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凡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理。
二、建设单位需要增加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按照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流程,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阶段办理好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手续。
三、严格关键环节管理,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一是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设计、施工企业对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施工,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二是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做好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分项分部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三是严格落实装饰装修原材料的检查制度,凡进行现场取样送检的装饰装修原材料,应当保证送检材料取样符合规定要求、检验结果真实,对施工中发现不合格的原材料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作出相应处理措施。四是加大对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实体施工质量抽查的力度,监督机构对抽查发现工程实体施工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应当做好原因分析,及时对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四、切实加强对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我市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应当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施工任务,严禁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将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违法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的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活动进行干预。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承包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的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业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分包的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业务。施工过程中,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向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和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并对分包的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五、以上通知规定以发文之日起执行。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印发
(共印发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