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我市房屋、市政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和办法,使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连续六年以上实现“零死亡”;建筑施工质量持续保持稳定。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基础还不牢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深层次问题和簿弱环节还比较突出;建筑施工质量控制管理的办法不多,质量专项治理尤其是质量常见通病的治理效果不明显等,这些深层次管理问题和簿弱环节的出现,必须引起我市建筑行业全体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
今年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既有的各项管理措施和办法,确保我市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持续长期稳定,现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质〔2014〕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粤建质〔2014〕21号)和参照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直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建〔2014〕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以及做法,就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江门市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紧紧围绕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和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以防范建筑施工质量、安全较大以上事故为中心,以强化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依法管理和监管为手段,巩固近年来我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成果,促进我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满足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和全行业全体从业人员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更高期望和要求。
二、工作目标
正视和全面排查、揭露我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探索研究解决、整治和克服存在的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促督企业落实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法,落实专项整治,彻底排查建筑施工的质量、安全生产隐患,不断加大隐患治理和事故惩处力度,严励打击建筑领域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有效防范建筑领域各类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继续确保我市建筑施工质量持续长期稳定,继续巩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零死亡”的成果。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
1、完善和加强勘察设计企业各环节的管理。完善和加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手册、资质和设计人员市场行为、室内试验设备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勘察报告审查质量等的管理,加强全市勘察设计质量的抽查和施工图审查情况的信息公开,建立和健全勘察项目负责人实名制签字、原始记录归档、工程勘察野外作业工作见证签名等制度,强化“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原则。
2、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质量的管理。强化设计单位创优和出精品意识,加强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的设计方案论证,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制度,及时将相关设计变更资料送达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项目尤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和要求,在设计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使用舒适、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同时,要重视安全防护、防止渗漏、裂缝等质量常见通病的构造措施的设计,从设计源头上杜绝设计质量问题。要重视对给排水和电气、照明、电视、通信等的设计衔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依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的同时,要做好审查质量问题的分类统计工作,并针对审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有侧重点地定期或不定期主办有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参加的技术研讨会或者及时知会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同时,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要求定期将我市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审查一次通过率、违反强制性条文数量等情况上报我局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统一信息公布。
(二)切实加强建筑施工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
1、科学实施工程项目建设。建筑工程项目尤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做到用地批准、立项审批、规划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完备,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监督机构的监管。建筑工程项目尤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施工,要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和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结合建筑材料、设备等的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工期和造价。工程项目施工不得无理压缩工期,因工程项目有投入使用时间要求需要采取相应赶工措施的,应当在工程造价中计算赶工措施费。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满足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所需的生产投入成本,并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格、带资或者降低质量要求竞标和承包工程。
2、依法落实建筑工程尤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主体责任。
(1)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控。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由其釆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方面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不得违法发包和肢解工程发包,不得作出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工程。
(2)切实保证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深度和成果质量。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一方面要加强勘察作业和内部审核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特别是强制条文进行勘察和设计,保证勘察、设计成果深度和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相关负责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特别是强制条文的规定,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工程尤其是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通病问题防治的设计技术措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地质勘察的深度和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3)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进场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的质量控制和施工质量管理。一是建筑施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和项目部两个层面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应以文件形式任命项目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施工员、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试验和材料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工作职责和责任,任命书应当报我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质安监督机构)备案;二是严把进场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的质量关。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或完善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和台帐管理制度,企业任命项目部的材料负责人要严格按规定对进场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验收和记帐豋记,有需要时应到供应商对方现场实地验证。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在工程项目使用前,应当按规定和项目部制定的抽样检验方案,采用见证取样形式对相关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送样检测,切实防止“瘦身钢筋”和氯离子含量超标的混凝土使用到工程项目上;三是严把施工过程和关键工序施工质量关。建筑施工企业要将班组管理和工序检查验收作为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要抓手,切实做好班组自检、质检员专门检查和作业班组交接或交叉检查工作,加强对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对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准许下道工序的施工;四是切实做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常见通病的防治和治理。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我局关于住宅工程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在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要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和实际编制工程质量常见通病问题防治专篇,提出对工程质量常见通病问题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措施。同时,在专篇中要将钢筋混凝土楼板和墙体裂缝、厨房和卫生间、外墙和楼面、外窗和下水管接口等渗漏,钢筋安装位置偏差超允许值、现浇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等作为重点防治内容,企业尤其要重视工程质量常见通病问题防治措施的落实。
(4)促进监理人员发挥对工程项目质量的作用。工程监理企业要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特点,并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编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要真正理解领会和熟悉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的意图和重点监理内容。同时,要把好进场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质量审核关,采取一切有效方法和手段确保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质量见证取样送检的真实可靠性,切实防止不合格的材料尤其是“瘦身钢筋”和氯离子含量超标的混凝土、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用到工程项目上。与此同时,对工程项目重点施工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按照要求编制好旁站监理方案的同时,要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质量监理,切实把好各施工部位和关键工序、分部和分项工程等质量验收关。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质量隐患和问题应及时书面要求施工企业整改;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和问题的应迅速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告并要求施工企业停工整改,施工企业拒不停工整改的应及时向市质安监督机构或我局报告。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发出质量整改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上所列的整改内容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整改。
(三)切实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1、依法落实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肢解分包工程项目;不得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条文规定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确定工程项目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企业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已获取依法批准报告15日内,应当向我局提交保证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当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工程项目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或者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工程项目施工应当按规定在施工现场的规定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针对不同季节或不同气候环境制定不同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包括消防安全)条件,其配备的食堂、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工程项目施工可能损害毗邻建筑或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和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并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按规定认真组织对企业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工程项目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包括采购或租赁)应当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对其进行查验。起重机械设备、脚手架和高大模板体系等在使用时应当依照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包括消防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本企业施工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企业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包括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消防安全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贯彻落实本企业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中的安全要求尤其是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其他重大危险源的要求;在实施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市质安监督机构或者我局报告;采取旁站、巡视、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状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尤其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严格按照经论证、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检查,加大防范施工安全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的监理工作力度;对本企业发出安全整改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上所列的整改内容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整改。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企业的项目部进行安全自查,并对其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以项目部安全自查代替企业检查、不按已制定的计划开展安全检查的施工企业,应书面督促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向市质安监督机构或者我局报告。
2、切实开展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继续贯彻落实我局《关于印发<2013年鹤山市房屋市政工程预防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鹤住建〔2013〕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继续围绕对我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起重机械(含塔吊、施工外用电梯、门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含脚手架工程)和深基坑(含深基坑开挖、人工挖孔桩施工、地下暗挖、市政管道沟渠开挖、基础土石方施工)等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建筑施工坍塌事故的发生。
(1)对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一是督促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台帐的建立;二是审查相关企业是否具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全市和各建筑施工企业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已办理备案,其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现场安装后的检测报告及准用证书、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等)是否齐全;四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司索等建筑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书上岗以及上岗前接受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情况;五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以及组织实施情况;六是建筑起重机械的经常性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各项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并处于良好状态,符合产品标准和安全使用要求,是否存在带病运行、不定期维修保养、已到报废年限而不报废仍在使用的情况;七是建筑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置、保管以及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八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定型化(工具化)模板支撑体系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情况。
(2)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整治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一是全市和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组织开展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包括外脚手架)专项治理台帐的建立情况;二是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批情况;三是制定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模板堆放、吊装及混凝土输送方案,并有针对性安全措施情况;四是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796号)的要求,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构配件、扭力扳手等进行有效管理的情况;五是架子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书上岗情况;六是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安装或拆除施工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特别是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拆除作业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七是浇筑混凝土前,按照有关要求以及专项施工方案对已搭设完成的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进行工序验收,以及验收的量化记录情况;八是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和健全、应急救援物资配置维护以及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九是对规模较大的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工程项目,建筑物顶层的独立柱、圈梁、连梁、局部楼板,以及楼梯间屋顶板、电梯机房顶板等局部存在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工程的隐患整治情况。
(3)对深基坑工程整治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一是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开展深基坑专项整治台帐建立情况;二是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工程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负其责,加强对深基坑施工安全自查自纠情况;三是有关深基坑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包括基坑支护、土石方施工、内支撑结构安装及拆除、降排地下水等)的编制、专家论证、审批、技术交底、组织实施以及验收情况;四是深基坑临边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是基坑边,特别是开挖的市政管、槽、渠沟等周边堆置土方、建筑材料和杂物、施工机械、设备等荷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情况;六是对深基坑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形监测情况;七是涉及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情况;八是深基坑施工的专项应急预案编制、防汛防涝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置、保管,以及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3、切实开展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继续贯彻落实我局《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今冬明春消防安全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鹤住建〔2013〕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以落实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以依法监管为手段,全面排查和消除建筑施工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切实加强全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整治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一是施工现场是否编制消防设施布置平面图,是否将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作业区按有关规定严格分开。在工地现场显要位置张挂防火警示标志;二是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配置消防器材,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通道;三是在工人宿舍、木工间、油漆仓库、配电房等重点防火部位是否配置合格、有效、数量充足的灭火器材,并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可有效使用;四是建筑电工以及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是否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接受了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五是施工现场动火是否履行报批手续。明火作业前,是否已消除周围可燃物,落实明火作业监护人员和措施,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六是工地工人宿舍区和食堂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有专人负责防火管理,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是否存在使用大功率和不符合防火安全的取暖电器;七是施工所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压缩气体瓶是否设有专用仓库,分类隔离存放。
4、认真组织落实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督查。
继续贯彻落实我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行动切实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鹤住建〔2013〕1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以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为重点进一进深化安全生产检查行动,切实抓好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
我局将结合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和六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及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和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督查和检查,督查和检查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各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以及我局印发、转发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二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情况;三是依法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四是依照文件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存在安全管理问题、薄弱环节落实整改和解决情况;五是对我局或市质安监督机构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发出整改通知书所列安全隐患内容落实整改的情况;六是三类人员和特殊岗位、工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情况等。
对工程项目实体安全生产督查和检查重点内容,主要围绕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设备伤害、施工坍塌、高处坠落、用电安全和建筑工地防火安全等和对现场安全隐患未得到根治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未得到有效整改、解决等重点问题以及对挂牌督办企业和工程项目进行督查和检查。
四、工作步骤和做法
(一)认真做好创优评审工作。
积极鼓励和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质量创优和鹤山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创建活动。认真贯彻落实《鹤山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和《鹤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总结出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规范参选、评优程序,帮助企业解决创建活动中问题,为我市推荐有代表性的建筑工程项目参与国家和省、江门市优质、优良样板工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评选创造条件。
(二)积极推行质量样板引路和完善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我市房屋住宅工程项目施工中全面推行质量样板引路的做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制作质量实物样板和样板间,作为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的实物参照标准,将质量常见的通病问题尽可能解决在施工中。进一步完善房屋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规范验收程序、细化验收内容,及时解决验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将质量常见通病问题尽可能消除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
(三)切实加大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使用建筑材料质量的检查抽查力度。
严格执行我局《转发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工地使用建材质量控制联动监管办法>的通知》(鹤住建〔2013〕80号)等文件的规定,采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法,加大对建筑工程使用材料(主要包括钢材、水泥、铝型材、预应力管桩、水电器材、新型墙体材料、人造板、防水材料、建筑涂料、玻璃、砂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检查或抽查力度,有需要时我局将联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局联合行动。当前,尤其要重视对钢筋重量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的检测,切实防止“瘦身钢筋”和氯离子含量超标的混凝土用于工程项目上。
(四)完善施工企业与企业现场项目部之间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按照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要求,从发文之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且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按工程项目建设规模,以文件形式向我局提交该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员、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试验员、材料员等任命书,任命书的内容应当分别明确以上各任职人员的工作职责。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以文件形式向我局提交该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本企业明确要求所属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书。凡不依照规定提交任命书和责任书的建筑工程项目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五)有重点推行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安排在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在岗履责,我局参照江门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直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建〔2014〕7号)文件规定的做法,我市使用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项目的施工要实行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制度。同时,我局计划将在我市使用非公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且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合同承包施工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住宅和工业工程项目,尤其是高层或超高层的住宅工程,以已签订有效的施工合同为准)推行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制度,实施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实时监控管理(考勤信息录入、变更、考勤天数计算等参照执行江门市住建局文件的规定)。
(六)完善和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管理。
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项目质量验收的严肃性和真实性,防止工程项目质量验收流于形式和弄虚作假现象出现,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工程项目质量验收管理。从发文之日起,我市建筑工程项目尤其是住宅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尤其是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过程拍摄影像资料备查。对未按规定拍摄影像资料备查的工程项目,我局或市质安监督机构将责令其立即整改。
(七)实行质量、安全技术资料关键签字人员笔迹备案制度。
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技术资料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我局对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按规定配备在工程项目参与施工管理和监理、且依规定有权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上签字的关键人员实行签名笔迹备案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前(即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管理、监理人员登记备案时),其经办人员应当通知企业指定并依规定有权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上签字的关键人员本人,到市质安监督机构办理留取签名笔迹备案手续。我局或市质安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有关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上的签名,不属于留笔迹备案人员签名的,应当责令相关企业立即整改并查明原因;多次责令其整改未见实质性效果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八)建立对施工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突出的工程项目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参照《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地区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做法,结合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在市质安监督机构近年来实行重点监控企业和重点监控工程项目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对重点监控企业和重点监控工程项目的内容、形式和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突出、安全隐患严重且频发和屡教不改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将依照规定提升为挂牌督办(具体执行参照省厅文件的规定)。
(九)加大力度查处建筑工程项目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以我市开展建筑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契机,继续加大对我市建筑领域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采用“两场”联动检查的办法,坚持每月组织一次两场联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受检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各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受检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承包和分包、造价控制管理、施工管理和监理人员到岗情况、施工图审查或者重大结构变更审查、施工质量控制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要充分认识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加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和自身责任,按照我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我局专项治理和加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切实推动全市工程质量常见通病问题的专项治理和加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制定方案,落实措施。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尤其是施工和监理企业要按照我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鹤住建〔2014〕21号)文件和本意见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各自分别制定对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和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自觉落实质量专项治理和加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措施。
(三)加强检查,整治隐患。
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省住建设厅《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关于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347号)文件的要求,既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通病问题专项治理,最大限度预防或者减少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通病问题的发生;又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和加强安全检查的层级管理,制定企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和工程项目安全检查计划以及明确安全检查人员组成,并认真开展定期或专项安全检查,落实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在落实《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规定,加强对施工企业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通病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同时,要按照省住建设厅《关于促进工程监理企业加强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346号)文件的要求,落实监理责任并督促施工企业的项目部落实检查计划和进行安全自检,并对其自检情况进行抽查,对以项目部安全自检代替企业检查、不按已制定检查计划开展安全检查的施工企业,应当书面督促其纠正,施工企业拒不纠正的,应当及时向市质安监督机构或者我局报告。
(四)统筹安排,加强监管。
我局和市质安监督机构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常见通病问题专项治理和加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两项工作列为今年重要工作之一来抓落实。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有效措施和措施落实,确保两项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同时,要统筹安排建立质量、安全生产逐级督导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