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管理

 

关于印发鹤山市建筑领域贯彻落实预防化解

处置劳资纠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住建﹝2014﹞30号

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鹤山市建筑领域贯彻落实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建筑工程和市场管理股反映。

附件:《鹤山市建筑领域贯彻落实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山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抄送:市城管局、各镇城镇建设管理与环保局。

 

 

鹤山市建筑领域贯彻落实预防化解处置

劳资纠纷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和江门市以及我市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意见》(粤办发〔201321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人社发〔2013811号)以及《关于印发鹤山市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人社〔2013335号)文件要求和职责分工,并结合市我市建筑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就我市建筑领域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和江门市以及我市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会议精神,以我市《关于印发鹤山市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为依据,以做好我市建筑领域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为目标,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市属相关管理部门涉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劳务用工和工资纠纷的处置工作。加大我市建筑领域劳务用工和工资管理不规范的整治力度,引导房屋和市政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和分包以及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价格、劳务作业人工工价等的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用工、工资结算及其工资支付等的管理。在全市工程项目施工中全面贯彻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在建筑施工现场全面推行劳务作业用工、工资支付实名制、工资支付公示以及工资支付台帐等制度,尽一切努力预防和化解建筑领域劳资纠纷尤其是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建筑领域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我市建筑领域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的责任主体和重点工作内容,建立和健全我市建筑领域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的长效机制,深化源头治理,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促进我市建筑领域劳动关系和谐及我市社会稳定。

三、我市建筑领域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的工作机制和重点解决的内容

(一)我市建筑领域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的工作机制。

我市建筑领域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应当以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内职工以及建筑劳务作业工人为责任主体,并形成我局会同市人社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调解和检查、督办工作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重视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为有效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成立由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组长,本企业内分管生产经营的副经理和经营或预结算、财会等内部机构负责人、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等参加的建筑施工企业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权处置本企业的劳资纠纷有关事宜。

我局将会同市人社部门并联合市公安、法院、工商、综治、工会等部门建立鹤山市建筑领域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联席会议,并将联席会议实行制度化(联席会议的召开,将视我市建筑领域劳资纠纷问题和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由我局会同市人社部门联合组织召开),从而有效处置我市建筑领域劳资纠纷事件和问题。

(二)我市建筑领域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的重点内容。

根据我市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特点,我市建筑领域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应当围绕以下重点内容进行:

1、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或者承包者个人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用工者个人之间签订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以及劳务分包合同或者相关协议不符合《合同法》规定;

2、建筑施工承包企业与本企业职工(包括各级管理人员)个人之间未依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合同法》或市人社部门规定;

3、工程项目施工作业计件工的工程实物量结算未依照已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执行且工程实物量结算被无理拖延;

4、工程项目中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计件单价的确定缺乏依据,计件工程实物量结算相互出现差异且造成劳务分包合同或者协议出现纠纷;

5、劳务作业用工人员计件工资结算人为地与国家的质量保修制度挂勾;

6、劳务作业用工人员计件工资结算完成后未依照已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全额支付人工工资且建筑施工承包企业或者承包者个人出现无理全额或者部分拖欠人工工资现象;

7、建筑农民工出现无理或者恶意讨薪和不依合法途径进行讨薪;

8、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依照已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向总承包企业支付预付、进度或者结算工程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依照已签订的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向工程项目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支付预付、进度或者结算工程款和劳务报酬;

9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依照已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约定或者采用不合法、不合理、不正当的理由阻碍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或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造成工程项目无法进行结算且拖延了结算款的支付;

9、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施工单位之间由于施工质量和拖延工期以及工程款支付、结算等问题,造成已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出现纠纷;

10、因建筑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伤事故,事故单位与事故者家属或者个人之间涉及事故经济补偿和工伤鉴定以及医疗费用支付、补偿等问题出现纠纷等。

四、工作原则

(一)统筹协调,部门联动。

我市建筑领域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并在我局及其我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积极介入、配合、协调和支持下进行。

我局将密切与市人社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交换我市建筑领域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不稳定的动态信息,共亨信息资源,形成企业自主处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切实保障建筑领域劳动者及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的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机制,明确职责。

在我市建筑领域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中,我局将坚持“谁承包、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当发生建筑领域劳资纠纷事件时,切实做到能够在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解决的,责成企业在内部进行解决,企业切不能够将劳资纠纷问题推给我局或者市相关管理部门解决;能够在我局或者通过与市人社等部门协调、调解解决的劳资纠纷问题,切不能够推给市政府层面解决。

(三)注重调解,依法处置。

在预防化解处置我市建筑领域劳资纠纷工作中,将坚持调解先行、依法依规处置的原则。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人员,要主动听取劳动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诉求,畅通劳动者理性表达诉求和企业及时回应渠道,并在发生劳资纠纷事件时要与劳动者集体或者个人代表加强沟通对话,实事求是和合法、合理处置事件。我局将在企业处置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劳资纠纷的性质并分类进行指导和处理,引导和鼓励企业职工和建筑劳务作业人员通过合法、理性方法表达诉求。对已发生的劳资纠纷事件,我局将在合法和合理的基础上积极协调、调解企业与劳动者集体或个人关系,创造并营造双方沟通和对话的有利条件和纷为,促使双方能够座在桌面上进行沟通和对话,将劳资纠纷事件缩少在最少范内解决。

(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我局将结合工程项目的施工特点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及其经营状况等,有的放矢地分清劳资纠纷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并做到心中有数。通过调查和了解发现建筑领域劳资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并着力促使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劳务用工和工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建筑领域全面推行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模式,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强化法制、法治宣传,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建筑领域劳资纠纷劳资纠纷事件的发生。

五、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落实建筑施工企业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的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预防化解劳资纠纷的笫一责任人,并实行企业“第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分管生产经营的副经理是本企业预防化解劳资纠纷的直接责任人,企业内经营或预结算、财会等内部机构负责人和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要按职责分工承担责任。企业各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企业法定代表人做好本企业各类劳资纠纷协调和调解工作,并将劳资纠纷问题解决在萌芽中。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内部组织由分管生产经营的副经理、经营或预结算、财会等内部机构负责人和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等参加的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协调和调解工作小组,形成企业内部分管负责人领导、多方参与协调和调解的新机制。

(二)增强企业预防化解劳资纠纷的责任意识。

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普法教育和执法宣传工作,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加强人文关怀和改善用工环境,在建筑领域营造和谐的用人关系。依法规范用工行为,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公示和工资普升、建筑劳务作业计件工价、计时工资等民主协商制度,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对在职职工和建筑劳务作业用工人员业务和技术、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拓展职工的职业发展空间,结合企业管理的实际提供更多晋升职位,使职工有晋升机会,共同建立和谐共赢的劳资关系。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实施对企业的分类监管。

(三)发挥基层群众性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要发挥本企业党员组织或者个人和本企业已成立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紧紧围绕企业的经营生产和管理、企业发展、企业凝聚力和促进和谐发展等方面开展专题研讨活动。企业工会组织要切实发挥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引导职工和建筑劳务作业人员依法并理性地表达诉求,引导和鼓励劳资双方换位思考,通过劳动者个人或者代表采用集体协商、谈判方式解决劳资纠纷问题。

(四)着力解决预防化解劳资纠纷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1、加大劳资纠纷隐患排查和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畅通投诉渠道。我局已开通劳资纠纷和欠薪违法行为投诉电话(我局建筑工程和市场管理股的投诉电话号码:88882488891808;江门市建筑业协会鹤山办事处的投诉电话号码:8855408)。同时,我局已在建筑工程和市场管理股或者江门市建筑业协会鹤山办事处安排专人受理和接听投诉举报材料和电话。二是建立监管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监管行动制度。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规定的同时,加强对建筑领域劳资纠纷和欠薪违法行为与市人社等相关部门信息相亙沟通联系,对事关我市社会稳定的劳资纠纷和欠薪违法行为事件,将视其情节及时通报给市人社等相关部门,并请求其协助、配合进行解决或者直接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进行处置。三是加大无理和恶意欠薪或者讨薪和携款逃匿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落实《江门市防范和打击企业欠薪逃匿行为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10114号)和《鹤山市防范和打击企业欠薪逃匿行为的实施意见》(鹤府办[201120号)文件要求,完善多部门防范、打击企业欠薪和建筑领域无理和恶意讨薪、携款逃匿行为联动机制,及时将涉嫌无理和恶意欠薪、讨薪以及携款逃匿行为的案件线索提供给市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加大建设工程领域劳务作业用工和工资管理和支付不规范行为整治力度。我市从事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市政府“三定方案”中赋予相关部门管理职权和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作业用工和工资支付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按照市政府“三定方案”中赋予我局对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管理权限和市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职责分工,我局的主要职责是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资金(指商品住宅销售资金)和招投标、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工程项目施工前期款项落实、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及结算等关键环节的监管;依法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非法分包、转包行为;做好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分包的监管,预防其无理降低工程造价或者压低工价承发包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纠纷;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施工现场用工和工资支付实名制、工资支付公示以及工资支付台帐等管理制度;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用工行为,培育企业建立员工制,倡导企业缩短员工的工资结算和建筑作业实物工程量结算周期,并按时支付员工和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等。

在预防化解处置建筑领域劳资纠纷工作中,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职责应当是了解并掌握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和准备情况,并依法从事建筑工程项目承包或分包,严禁非法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转包;依法参与和组织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和施工,依照施工合同约定追收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预付和进度款,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并及时追收结算款;落实建筑工程项目价格管理规定,防止以低于本企业成本价格或者以非法带资的方法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按规定支付工资支付保证金,落实企业劳务用工、工资支付实名制以及工资支付公示、工资支付台帐等管理制度;以协商形式合法、合理地确定企业内职工(包括各级管理人员)和建筑劳务作业工资和计件工单价,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和办理工程实物量结算以及支付计件工资;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切实防止拖欠企业内职工和建筑农民工工资,切实防止建筑农民工的包工头携款逃匿事件的发生。

3、积极预防因企业转型、停止经营或倒闭引发劳动关系问题。我局将及时了解和掌握建筑施工企业转型、停止经营或倒闭等情况,我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出现转型、停止经营或倒闭的要及时向我局或者我市相关部门通报。由于企业转型、停止经营或倒闭引发劳动关系问题的,原则上由各企业自行解决本企业的劳资纠纷问题;企业由于处理不善引发上访的劳资纠纷事件,由我局牵头协助企业做好化解劳资纠纷工作;涉及劳资纠纷事件严重和规模较大裁员的,我局将会同市人社等相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4、着力加强对建筑领域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制度的管理和监管。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局和市人社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作业用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鹤住建〔201229号)文件规定,并按照文件规定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和常态化、建筑劳务作业用工和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制度化管理。同时,各企业要按照文件要求,接受我局和市人社部门对企业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或者妥善处理和解决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实处理建筑农民工工资原则和依法打击无理恶意欠薪讨薪等方面的有效监管。

5、妥善处置建筑领域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鹤山市劳动保障群体性时间应急预案的通知》(鹤府办〔200828号)文件要求,加强与市人社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积极稳妥地处置建筑领域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建筑施工企业一旦发生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或者市人社等部门报告,企业不得漏报、瞒报和谎报。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是我市建筑领域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因劳资纠纷引发的事件,原则上由企业牵头并会同我局或市人社等相关部门协助、配合进行解决。在处置过程中各方应当最大限度地首先稳定职工或者建筑作业农民工的情绪,同时,要注意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并以说服为主,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与此同时要按照“宜解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的思路化解劳资纠纷并合力控制事态。

六、工作要求

(一)形成共识,齐抓共管。

我局将在建立鹤山市建筑领域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将发挥建筑施工企业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责任主体的作用,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强对建筑领域各相关单位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通过对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建筑施工作业的农民工进行调查和摸底,尽最大的努力发现建筑领域劳资纠纷问题的苗头,并对发现的苗头做到预防为主和主动、尽早介入协调和调解处理,使劳资纠纷问题得到效解决,避免劳资纠纷问题进一步恶化和扩大。

(二)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要高度重视本企业预防化解和处置劳资纠纷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劳资纠纷问题。同时,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劳资纠纷的预防化解摆上本企业和本人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切实做到认识、组织、措施三到位,与此同时,各企业要加强与我局或市人社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发挥部门协调和调解作用,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明各职责,落实责任。

我市建筑领域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工作,应当在市委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或监管负责。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要认真落实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的主体责任和由其引发的突发事件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预防化解和处置建筑领域劳资纠纷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自已的责任,对需要主管部门或者市属相关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和调解的要及时通报,形成相亙支持配合,协同协调、调解解决的处置机制。

(四)加强教育,落实管理。

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要教育所属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建筑劳务作业人员树立法制和法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作业用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鹤住建〔20122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旦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是专业承包企业签订了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分包合同、建筑施工企业与本企业内职工个人或者是工程项目建筑劳务作业人员代表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后,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企业内职工个人以及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就要履行合同约定。企业既要允许本企业职工本人了解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又要要求施工现场相关管理人员熟悉已签订相关施工合同的内容,并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无条件执行合同约定,在执行施工合同中遇到实际情况和问题,当事单位或者是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条款进行完善。各企业要正视当前我市建筑领域施工劳务作业用工管理存在人员流动性大、不易固定和劳务用、工资支付管理不完善、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要贯彻执行国家、省劳务用工、工资支付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局和市人社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我市建筑领域施工劳务作业用工和工资支付等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对施工作业工员进行动态管理,落实对进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考勤和实名制支付工资,建立和健全工资支付台帐和工资支付施工现场公示等制度,将建筑领域劳资纠纷化解在管理中。

(五)妥善处理和解决建筑领域劳资纠纷问题。

企业职工和建筑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因劳动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按国家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处理不成的双方应当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进行处理,双方应当避免做出过激行动和违法违规行为而影响我市的社会稳定。凡属建筑施工企业行为问题造成劳资纠纷引发企业职工和建筑农民工个人或者集体上访的,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接到通知后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配合和协助处理上访的有关问题,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必须指定一名分管生产经营的副经理前往配合和协助处理上访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切实避逸由于本企业劳资纠纷问题引发企业职工和建筑农民工个人或者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六)依法打击无理和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既要防止拖欠尤其是恶意或者无理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发生,又要预防建筑农民工的包工头携款逃匿事件的发生;既要做好建筑劳务作业用工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以及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又要防止个别建筑农民工尤其是建筑农民工的包工头无理鼓动农民工进行无理和恶意讨薪尤其是以欺行霸市等黑势力介入讨薪行为问题出现。对于有事实证明建筑农民工无理和恶意讨薪或者是建筑农民工的包工头无理鼓动农民工进行无理和恶意讨薪、存在欺行霸市等黑势力介入讨薪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理直气壮地加以拒绝,并及时通过110报警的同时,将情况及时向我局或市人社等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后当事单位应当按要求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形成我市建筑领域打击无理恶意欠薪讨薪违法违规行为的合力,维护我市正常稳定的建筑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