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管理

 

关于印发鹤山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住建﹝2015﹞86号

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大对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和市政基础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创新和完善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我市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鹤山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依法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且进行基础施工或形象进度已进行四层及以下混凝土主体施工的住宅工程项目(尤其是高层住宅工程项目),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建管股反映。

附件:《鹤山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各镇(街)城镇建设管理与环保局。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611日印发 

                                       (共印发100

 

鹤山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大对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和市政基础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创新和完善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我市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的规定,参照《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做法,并结合我局制定的《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意见》(鹤住建﹝2014﹞48号)、《关于印发鹤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鹤住建﹝2014﹞176号)文件及我市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主要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鹤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我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信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信息的监管工作。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以下简市质安站)负责我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信息日常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考勤信息管理,将纳入我市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信用档案管理范围,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考勤管理情况,将在我市诚信信用信息平台公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信息管理,是指工程项目开工后,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须在每个施工日指定的考勤时间段内进行实时考勤记录或者使用二代身份证考勤管理机收集二代身份证验证信息、管理机定位信息、考勤人员照片、考勤时间等信息,通过无线3G网络上传至服务器,考勤管理系统将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市住建局或市质安站在每月初根据上个月全市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考勤统计数据进行信用扣分处理,并将扣分信息在网上公示。

本办法所称考勤时间是以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之日起,至工程项目完成合同工程量之日止(具体由市质安站核定)。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应当结合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一并推行,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时,用于实时考勤和记录的信息采集设备由建筑施工企业投入。

第六条、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施在岗履职实时考勤记录的管理和监理人员,必须是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已在市质安站办理了人员备案手续,且已配备在工程项目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的人员,上述人员必须由企业任命,并须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任命书为依据。

第七条、按照我局制定的《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我市使用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公共工程项目,须执行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建〔2014〕7号)文件规定外。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非公有资金投资且建设规模较大的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承包施工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住宅和工业工程项目,尤其是高层或超高层的住宅工程,以已签订有效的施工合同为准)须统一采用集合具备考勤人员摄像和相貌识别、读取二代身份证信息、实时定位、工程基本情况及管理人员信息录入上传到固定服务器等功能的二代身份证考勤管理机。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一次性购买或租赁二代身份证考勤管理机的方式,来满足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实时考勤记录管理的需要。

上述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可选择使用二代身份证考勤管理机或其他实时考勤记录的信息采集设备,其他实时考勤记录的信息采集设备同样应当具备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信息录入、人员摄像和相貌识别、实时考勤录入、不同时间的考勤记录查询、实时考勤汇总等性能。其他实时考勤记录的信息采集设备的选用,原则上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决定(如有需要的也可以与市质安站协商研究确定)。

第八条、工程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在市质安站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前,建筑施工企业须按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安装一台实时考勤记录的信息采集设备或二代身份证考勤管理机。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前,市质安站须派员实地检查该工程项目是否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已配备安装了实时考勤记录的信息采集设备或二代身份证考勤管理机。凡未配备安装实时考勤记录的信息采集设备或二代身份证考勤管理机的工程项目,我局将视为企业未依照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手段,落实专职人员在施工现场在岗履职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理职责,市质安站可暂不给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待工程项目按要求配备安装了实时考勤记录的信息采集设备或二代身份证考勤管理机后,再给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九条、各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须充分考虑企业现有和配备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参与管理和监理各专业人员的情况,采取设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确保满足我市工程项目施工实施在岗履职实时考勤记录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已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配备安装了实时考勤记录的信息采集设备或二代身份证考勤管理机的,须到市质安站办理实时考勤记录的信息采集设备或二代身份证考勤管理机的备案手续。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须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考勤信息录入。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发生变更的,须先按相关规定到市质安站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并由市质安站办理变更信息录入手续。建筑施工或工程监理企业按已办理了变更确认的人员和信息进行录入。

笫十二条,当工程项目已办理完成合同工程量核定手续后,建筑施工或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分别向市质安站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停止该工程项目的实时考勤记录。

第十三条、为了方便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日常考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和监管工作实际,确定我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每月的基本工作时间:

岗位

项目

经理

专职安全员

施工员

质量检查员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在岗履职天数

16

20

20

20

10

16

20

因特殊例如春节等重大节日或因特殊原因停工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停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资料向市质安站办理停止实时考勤记录的手续。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因身体疾病、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等原因未能按时参加施工管理工作和考勤的,建筑施工或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市质安站提出书面工作和考勤请假申请,并须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身体疾病须有医院证明;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等须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因身体疾病、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事假等个人原因需要请假3天或以上的,建筑施工或工程监理企业须指定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暂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委托管理,并须附上企业委托管理的证明文件,被委托的人员在委托时间内须认真履行施工现场的管理或监理责任。书面申请须有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和本单位盖章,并经市质安站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相关管理或监理人员当月的考勤规定天数予以调整。因施工现场管理或监理人员个人事情请假的,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凭批准证明文件可以适当调整当月的考勤合格天数。企业采用二代身份证考勤管理机实时考勤的,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因二代身份证遗失等原因,不能执行按时考勤记录的,应持公安机关出具的二代身份证遗失、补办证明,向市质安站提出申请并经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相关管理或监理人员当月的考勤规定天数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月度考勤天数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的,市质安站或市住建局将予以信用扣分处理。企业信用扣分 = 企业管理或监理人员月度考勤累计缺席天数×0.5分。凡符合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将上报由其实施信用扣分处理。

信用扣分处罚情况公示后,被扣分的建筑施工或工程监理企业对扣分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网上公示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在我市工程项目推行在岗履职实时考勤记录制度期间,或者在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考勤信息初次录入、变更录入及日常考勤过程中,市质安站或市住建局发现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虚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将对违规企业信用分扣10分的处理,情节严重或重复违规的,建议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违规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市质安站或市住建局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期间,对工程项目在岗履职实时考勤信息初次录入、变更录入及日常考勤过程中,配合企业或个人弄虚作假或者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将予以警告、记过、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或工程监理企业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实施信用扣分处理的,除按照《江门市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外。对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按规定在岗履职管理的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外,半年内同一工程项目有三次及以上少于规定每月在岗履职基本工作时间的,我局将视该管理或监理人员不能正常履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理责任,并将被限制其承担新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或监理的岗位职责。

被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信用管理手册》的建筑施工或工程监理企业,不得在我市从事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