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管理

 

关于印发鹤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

信息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鹤住建〔201625

各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督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根据《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江建[2014]7号)及《关于印发鹤山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鹤住建﹝2015﹞86号),结合我市建筑工程的监管实际,完善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特制定《鹤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贯彻执行。

附件:《鹤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抄送:市质安站、市监理公司。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41日印发 

                                        (共印发4份)

 

鹤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督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根据《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江建[2014]7号)及《关于印发鹤山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鹤住建﹝2015﹞86号),结合我市建筑工程的监管实际,完善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特制定《鹤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我市辖区范围内的新建房屋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须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手续前完成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信息录入及考勤管理机的安装。我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按照《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条   各施工、监理企业担任在建工程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检查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及施工现场安全的到岗管理,并接受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系统的考勤管理,考勤天数按照《鹤山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在岗履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要每月及时进入“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系统”,认真核查当月的考勤记录结果,对当月考勤记录结果有异议的,需在次月3号前向我局提出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的企业将视为其认同考勤结果。

第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月度考勤天数未达《鹤山市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我局将委托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综合施工现场实效管理的情况,对企业及项目管理人员实行约谈、警告、全市通报、量化扣分处理等管理措施。对于存在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施工现场管理差的工程项目,我局将列其为重点监控项目,实施差别化管理,采取不定时高频次的监督检查。对于连续多月考勤不达标且施工现场管理差的工程项目,我局将对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查明事实的将处以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条   当工程项目完工(停工)后,施工、监理企业需及时向我局提交申请,办理终止该项目的考勤手续。

第六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