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工程建设与
建筑业类)》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的通知
粤建执〔20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164号)和推进依法工作安排,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以下简称《规则》)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以下简称《基准》),业经省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遵守本《规则》和《基准》。各部门可在本《规则》和《基准》之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基准》中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本《规则》和《基准》执行。
《规则》和《基准》实行动态管理,我厅将结合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补充。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执法监察局。
本《规则》和《基准》同时在我厅网站(http://www.gdcic.gov.cn/default.html)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7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二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全省具有执法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执法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受委托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额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
(一)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七条 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应按《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格中“违法情节和后果”一栏的“严重”档次进行裁量。
第八条 如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方式或者选择幅度的较低限进行处罚。如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罚。
第九条 《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格中“违法情节和后果”一栏的违法行为次数统计限于执法机关行政管辖范围。
第十条 《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格中“违法情节和后果”一栏“危害后果”档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涉案标的、违法事实、现实后果、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
第十一条 重大、复杂、疑难、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一)《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格中“违法情节与后果”一栏的质量、安全事故等级认定详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格中“违法情节与后果”一栏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格中“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栏的“以上”、“以下”含义均同对应法律原文含义。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