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章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秘书处工作制度》已于201715日召开的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理事、监事会议表决通过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和规章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会员单位。根据《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章程》和《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秘书处工作方案》、《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财务管理制》、《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秘书处工作方案》的规定,并结合管理需要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商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开展商会的日常工作和商会财务管理、商会内部建设、服务会员、企业维权等工作。  

第二条、秘书处是贯彻落实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精神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秘书处的总负责人是秘书长,秘书长在理事会和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根据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和决定精神由秘书长向秘书处下达工作指令,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秘书长要定期向理事会和会长汇报工作,接受会长委托向全体会员大会作专项工作汇报。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秘书长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副会长和理事不能以个人名义向秘书长下达工作指令。

   第六条、秘书长必须按受监事会的工作监督,认真做好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七条、会长、理事、监事应努力为秘书处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充分满足秘书长的合理工作要求,维护秘书长和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八条、秘书长和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要正确对待会员的批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胸怀大志,任劳任怨,并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九条、秘书处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上班时间做到不迟到早退,有事办理请销、假手续,在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单位无关的事项,因事外出时应知秘书长主任同意。使用互联网计算机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互联网保密的法律法规,防止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以及会员单位相关敏感商业信息的涉露。

第十条、秘书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财务管理制》的规定,日常费用开支,事前经办人应当经得秘书长同意,事后票据应当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并在七日内将票据交由秘书长签字证明,然后再经会长签字同意后才能报帐,凡未经秘书长签字证明和会长签字同意票据不得报帐。凡开支持有的票据原则上应在七日内办完报帐手续,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范围控制费用开支,秘书长有权批准一次性3000以下的开支,秘书处其他人员只限于500元以下的开支,一次性开支超过3000以上的,经办人应当提前七天以秘书处的名义向会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支费用(申请应当交秘书长签字同意)。

第十二条、规范费用开支管理,凡1000元以上的开支结算应当使用转帐,尽可能减少现金结算,禁止使用存折存款。日常工作中收取现金的,必须及时存入银行,并实行先存后用,禁止边收边用(特殊情况除外),财会人员应当减少办公室或个人日常现金的储备,防止现金被盗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秘书处财务人员应当接受秘书长、会长、理事、监事和会员代表大会期间会员有关财会收入、开支情况的询问,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商会根据现行的实际情况,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秘书处主任一人、专职工作人员2人(将根据商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人员)副秘书长、秘书处主任和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按现行的实际情况,秘书处暂设财务、会计、日常业务管理等专职人员,财务人员同时兼顾秘书其他业务工作。秘书处各级人员应团结协作,加强沟通联系,以分工不分家要求共同将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做好。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秘书处

0一六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