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章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监事会制度》已于201715日召开的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理事、监事会议表决通过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章程》,并结合管理需要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的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遵守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市社团登记管机关和行业指导单位报告。

第七条  监事有权根据职责在本会的会员中调查了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依规定在本会的履职和秘书处人员开展工作情况,有关调查了解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商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监事提交的调查报告其内容应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0一六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