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已于2017年1月5日召开的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理事、监事会议表决通过执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章程》,并结合管理需要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原则上每两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设想。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其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二0一六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