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章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已于201715日召开的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理事、监事会议表决通过执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章程》,并结合管理需要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原则上每两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设想。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其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0一六年十二月